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第十四條規定,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險化學品企業需要取得化工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可視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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